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第七條 替代役役期之折減,依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役役期之折減日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十五日。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法令規章」專區(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教育部 生命教育全球資訊網 |
教育部 防治校園霸凌專區網 |
教育部 防治學生藥物濫用資源網 |
衛生福利部 社會安全網 |
交通部 交通安全入口網站 |
公視 兒少資源網 |
北美校刊(106期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