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9 月 3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5410 號函辦理。
二、前函南山人壽所提供之投保計畫內容,其中計畫三-現職員工之子女及計畫四-現職員工及配偶之父母親在「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金額皆為新臺幣(以下同) 300 萬元,與該公司徵選企劃書所列之計畫三-現職員工之子女及計畫四-現職員工及配偶之父母親在「團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雙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金額分別為 100 萬元、 200 萬元一節不符,經南山人壽提供書面說明表示係屬誤植,依該保險承作契約書第 4 條規定,以企劃書所列約定辦理,爰予以更正。
三、檢附上開總處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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