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4 年 9 月 21 日廉預字第 10405013290 號函辦理。
二、鑒於各機關依法執行稽查、告發、裁處及受理補助、申請業務過程,較可能遭受不當干擾,爰請同仁注意於執行前述職務時如遇有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事,應確實依旨開規定辦理登錄,俾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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