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 年 3 月 29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510379700 號函辦理。
二、原送申請表「申請人簽名蓋章」欄位切結事項第二點誤繕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修正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
三、檢送修正後之「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申請表」。
教育部 生命教育全球資訊網 |
教育部 防治校園霸凌專區網 |
教育部 防治學生藥物濫用資源網 |
衛生福利部 社會安全網 |
交通部 交通安全入口網站 |
公視 兒少資源網 |
北美校刊(106期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