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薦名額:
(一)依各校(園)現職教師編制員額數計算:每 20 人(含)可推薦 一人,逾期未報視同放棄。
(二)校長得由本府教育處推薦或以自薦方式提出,但不佔學校名額。(校長逕參加師鐸獎評選,不列入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評選。)
二、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教育部 生命教育全球資訊網 |
教育部 防治校園霸凌專區網 |
教育部 防治學生藥物濫用資源網 |
衛生福利部 社會安全網 |
交通部 交通安全入口網站 |
公視 兒少資源網 |
北美校刊(106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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