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退四字第 1064198092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 2 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三、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銓敘部 105 年 8 月 31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35823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該部本次函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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