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來函 重申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
學校排名規定,本校將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1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24395 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旨在避免因公布成績或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請貴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全班排名及成績,相關辦理情形本府將列入督學視導以及督導學校教學正常化之重點項目。
四、請貴校利用校務會議、學年會議、教師晨會及班親會等方式向教師、家長及學生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不得公開呈現班級與學校排名,及第 11 條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件等規定,相關宣導事項請列入相關會議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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